合法合规使用住房公积金严厉打击违规提取使用行为

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专用性、互助性、保障性的特点,虽然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职工提取使用时应当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我市相关规定。违规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将承担以下违法后果:

(1)缴存职工使用虚假材料或其他欺诈手段申请提取公积金,一经发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法责令其限期退回违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将职工不良行为记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依法向社会公开,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职工所在单位,由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取消其最长五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对违规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伪造证件、合同、票据和私刻公章,均属违法行为。通过制作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帮助缴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涉嫌违法犯罪的,一经发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移送公安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予以依法查处,对涉嫌“黑、恶”犯罪的,将由公安机关重点打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与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建立了联合整治机制,持续打击违规提取使用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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