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生野生动物致害可享政府补偿

本网讯(记者 周伟)近日,《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正式出台并施行,明确了陆生野生动物致害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其他财产损失的,在规定时间内向损害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补偿申请,即可依法享有政府补偿的权利。

《办法》明确,陆生野生动物对从事正常生产生活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对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造成直接损失的;对合法圈养或者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养殖的畜禽造成伤亡的;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补偿的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补偿。

《办法》中也明确了主动攻击、故意伤害、违规饲喂或者挑逗陆生野生动物,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非法狩猎、非法进入自然保护地或者不遵守有关管理规定,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区域外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损失的;在有关自然保护地区域内非圈养的畜禽受伤或者死亡的;所受损害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财政资金补偿的部分;及其他依法不应当补偿的情形,将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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